企業IPO上市所要進行細分市場研究是以行業為研究對象,并基于行業的現狀,行業競爭格局,競爭對手的優劣勢,企業上下游,企業行業地位,市場集中度等現實指標,分析預測行業的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IPO上市前細分市場,不僅是企業上市前的一個必要步驟,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企業戰略的制定。
IPO的細分市場研究不同于一般市場的研究,需要更專業的團隊和與券商的緊密合作才能完成,它主要對行業宏觀環境、微觀環境,影響行業發展的核心因素,行業發展規模及成長性,行業的結構,競爭情況及各公司優劣勢,行業上下游情況,行業發展趨勢,投資機會等研究。深入研究企業所處的細分市場發展情況和競爭態勢,清晰梳理企業具備的的市場競爭優勢,為券商制作材料提供素材、為路演提供素材、為投資者了解企業和行業提供依據。
側重于描述企業在資本市場的投資價值
側重于突出企業投資亮點、企業市場地位
為企業在證監會成功過會上市提供依據
清晰描繪具有吸引力的發展前景
項目質量需要進行實地的扎扎實實地調研工作
立本深諳證監市場的運營規則及法律法規,深刻理解上市招股說明書中對行業研究部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并能本著客觀中立的原則,在企業及券商的雙重要求和指導下圓滿完成研究工作。
立本具有扎實的調研能力,熟悉企業實際情況,掌握多種分析方法且了解企業上市要求的專業團隊。同時還與券商進行緊密的合作,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能夠緊緊結合證監會和投資者的要求來進行,能夠更好的、有針對性的完成IPO前細分市場的研究。
立本專業的投資咨詢研究團隊在遵循“客觀、真實”的研究理念下,開展了為擬上市企業提供的上市前的綜合咨詢服務。其中,IPO上市前的細分市場研究為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大部分數據來自實地調研;專業機構客觀公正的立場,能保證數據搜集的全面性。
立本研究協助券商撰寫業務與技術章節:
1、客觀描述準上市企業的業務發展潛力和市場競爭力,突出準上市企業的競爭優勢及未來成長性;
2、為準上市企業進行主營業務描述;
3、對公司所處細分市場的創新性和成長性進行闡述和論證;
4、為IPO招股說明書的撰寫提供基礎資料;
5、提供符合招股說明書要求的行業研究文案;
6、縮短券商對準上市企業的盡職調查時間;
7、為券商招股書引用行業觀點和數據提供客觀支持;
8、從行業研究角度協助券商把握準上市企業業務發展亮點及風險因素;
9、為準上市企業上會審查提供第三方數據支持;
證監會要求招股書中業務與技術章節行業分析部分的披露內容
第五十條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基本情況披露其競爭狀況,主要包括:
(一)所屬行業及確定所屬行業的依據;
(二)所屬行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監管體制、行業主要法律法規政策及對發行人經營發展的影響;
(三)所屬行業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方面近三年的發展情況和未來發展趨勢,發行人取得的科技成果與產業深度融合的具體情況;
(四)發行人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地位、技術水平及特點、行業內的主要企業、競爭優勢與劣勢、行業發展態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以及上述情況在報告期內的變化及未來可預見的變化趨勢;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在經營情況、市場地位、技術實力、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業務數據、指標等方面的比較情況。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2號——常見問題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行業與募投部分
2-7 | 引用第三方數據 | 發行人應根據科創板招股書準則第十一條(二)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 如發行人在公開披露文件中引用發行人及其交易對手之外的第三方數據,保薦機構應當核查: (1)招股說明書及其他申報文件中引用的第三方數據是否注明資料來源; (2)直接或間接引用的第三方數據是否有充分、客觀、獨立的依據。 |
2-10 | 環保問題 | 發行人應根據科創板招股書準則第四十九條(五)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 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核查以下內容: (1)募投項目所采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等; (2)公司生產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 (3)已建項目和已經開工的在建項目是否履行環評手續,公司排污達標檢測情況和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情況,公司是否發生環保事故或重大群體性的環保事件,有關公司環保的媒體報道等。 |
2-16 | 同行業可比公司的選取 | 發行人應根據科創板招股書準則第五十條(五)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 保薦機構應對下列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2)選取競品及相關指標比對的依據,是否存在選擇性選取對標產品及指標的情形,相關比較結果是否客觀、公允; 3)如果所選可比公司主營業務、產品、經營規模等與發行人差異較大,請核查并充分說明選擇理由。 |
2-17 | 技術先進性的客觀依據 | 發行人在披露核心技術或市場地位使用“領先”、“先進”等定性描述的,請提供客觀依據。 | 對招股說明書中是否有“國際領先”“國內先進”“行業領先”“業內首家”及類似表述,保薦機構核查是否有充分的依據,相關表述是否客觀、準確。 |
科創板VS創業板 招股書對比--《業務與技術》章節
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
未來上交所推出科創板,自然不可避免與深交所的創業板存在一定的功能重疊,二者是既有錯位、又有交叉的相互兼容競爭關系。
那么,科創板與創業板招股書在《業務與技術》章節有何區別呢?立本研究帶你了解。
通過比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我們發現科創板企業招股說明書《業務與技術》章節重點如下:
1、更注重所屬行業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方面近三年的發展情況和未來發展趨勢;
2、關注行業發展態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3、結合行業技術水平和對行業的貢獻,披露發行人的技術先進性及具體表征;
4、需結合行業技術水平和對行業的貢獻,披露發行人的技術先進性及具體表征;
5、注重專利,要求披露發行人的核心技術是否取得專利或其他技術保護措施;
6、應披露正在從事的研發項目、所處階段及進展情況、相應人員、經費投入、擬達到的目標;
7、應披露保持技術不斷創新的機制、技術儲備及技術創新的安排等。
立本研究的數據實力
立本研究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產業全面覆蓋,100+細分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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